當然可以無條件辭退啊,甚至都可以不需要什么額外的手續(xù)就能辦理好所有辭退工作。
不論是不是應屆生,還是往屆生,相對來說,只要公司認為他的工作能力不適用于本職工作崗位,公司就可以提前通知到本人,予以辭退處理,而無需承擔任何勞動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責任。
因為既然是試用期,就已然說明了雙方正處在各自適應的過程中,都需要給予對方能夠承擔這份工作而需要的各項保障,經過一到三個月時間的磨合,雙方從心理上從物質上都能感受到這份工作崗位很能讓雙方合作愉快,那么就可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屆生就轉為正式員工,從此后就成為了公司的一員,大家風雨同舟,苦累共擔,利益同享。
應屆生所求的不正是如此嗎?有工作了,有組織了,有同事了,有每個月能領到薪水賴以維生的地方了,更有點份外賣大快朵頤的底氣了。
多年奮斗苦讀,現(xiàn)如今走上社會自力更生,再也無需依靠家庭作靠山了,這樣自由自在的日子想想就美得很呢,自然發(fā)自內心的對能接納自己并提供工作崗位的公司就會盡心盡力,想盡一切辦法來展示出自己的實力,爭取能夠盡快通過考核,盡快拿到正式的勞動合同,盡快成為一名有組織的人,誰不希望這樣呢?
國家盡全力保障應屆畢業(yè)生的權益,當然同時也會注意維護資方的利益,并不是誰弱誰有理,一碗水要端平,都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進行的。作為實習生,剛剛走進職場,對一切都好奇,對一切都懵懵懂懂,有無數(shù)的未知等著大家去探索去總結,這個過程充滿了未知,充滿了不確定性,誰都難以確定自己能否成為最后錄用的那一個了。
應屆生作為實習生,并不是自動獲得了免死金牌,任何事情都是需要在充分保障雙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按時按期往下進行。雖然國家考慮到應屆生在就業(yè)市場上處在被動挑選的地位,極力維護著應屆生的利益,但是那也是建立在應屆生能夠勝任工作的前提下才能這樣做。更多時候,還是需要應屆生自己展示出來的實力與工作崗位相匹配,才能符合用人單位的需求,才能得到錄用的機會了。
總之,作為應屆生,需要清楚自身的實力與工作崗位是否匹配,出現(xiàn)不能勝任的情況時,就要愿賭服輸,自覺接受公司的安排,另尋下家。說句玩笑話,“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何必非在一棵樹上吊死呢?總有適合自己的地方的。
否則,硬霸著不走,或者與公司反目成仇,又能得到什么呢?除了顏面掃地,啥啥也撈不著,還耽誤自己找下家,耽誤自己的大好前程,實在是沒有這個必要了。自己到底有什么能拿得出手的實力,多少心里也應該有數(shù)的吧?不適合公司的崗位,主動提出來,更能贏得公司對自己的尊重,大家好聚好散,也不失為一個以退為進的挽尊之法了。
法律主觀:
可以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同時申請失業(yè)保險金。同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6.5個月工資,但是是否存在經濟補償根據(jù)辭退原因判定。企業(yè)辭退員工,根據(jù)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shù)馁r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shù)摹7梢罁?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